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高盛电气有限公司、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81执217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安徽高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陈志忠,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姚玉清,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杨志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朱海霞,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王成华,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天马集团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黄荣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成华,男,196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
被执行人:董舒玉,女,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址。
被执行人:安徽益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金如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高盛电气有限公司、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天马集团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成华、董舒玉、安徽益民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安徽天马集团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纬二路南侧经四路与经五路之间的房地产(天国用2011第003402号证载土地中的5万平方米土地、房地权证字第××号)进行评估、拍卖。该房产经一拍、二拍均流拍,现安徽高盛电气有限公司、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以第二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本院认为该申请不损害当事人、案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安徽天马集团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纬二路南侧经四路与经五路之间的房地产(天国用2011第003402号证载土地中的5万平方米土地、房地权证字第××号)作价1460837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安徽高盛电气有限公司、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抵偿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天马集团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成华、董舒玉、安徽益民物流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安徽高盛电气有限公司、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李贻明
审判员 周家亮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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