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高盛电气有限公司、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81执217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安徽高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陈志忠,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姚玉清,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杨志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朱海霞,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长经济开发区天马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585110664。
法定代表人:王成华,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天马集团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
法定代表人:黄荣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成华,男,196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
被执行人:董舒玉,女,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址。
被执行人:安徽益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金如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高盛电气有限公司、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天马集团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成华、董舒玉、安徽益民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18229045元及利息,另本案执行费85629元。
具体要素:1、该案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执行,10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账户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少量存款,但均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本案依法将其有存款且能冻结的账户全部冻结。另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成华名下有轿车一辆。
2、经三次变更申请执行人,2019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准许该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安徽高盛电气有限公司、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3、2020年1月20日,本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安徽天马集团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进行评估。
4、2020年3月11日,第三方评估机构向本院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价为2177.71万元。
5、2020年3月11日,本院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将涉案房产移交拍卖。
6、2020年5月11日,第一次拍卖流拍。
7、2020年5月29日,第二次拍卖流拍。
8、2020年5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接受涉案房产抵债,本院予以准许。
10、2020年5月29日,本院裁定将涉案房产作价14608372元以物抵债给安徽高盛电气有限公司、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1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将被执行人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天马集团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成华、董舒玉、安徽益民物流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该案因被执行人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安徽天马集团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已被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安徽高盛电气有限公司、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李贻明
审判员 周家亮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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