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高盛电气有限公司、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81执2170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高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陈志忠,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姚玉清,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杨志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朱海霞,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天长国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王成华,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天马集团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黄荣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成华,男,196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
被执行人:董舒玉,女,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址。
被执行人:安徽益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金如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长国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天马集团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成华、董舒玉、安徽益民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高盛电气有限公司、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天长国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高盛电气有限公司、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刊登于2019年12月24日《安徽商报》的《安徽高盛电气有限公司、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天长国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查明,安徽高盛电气有限公司、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天长国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并在《安徽商报》登报公告。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长国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安徽高盛电气有限公司、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且书面认可安徽高盛电气有限公司、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取得该债权。安徽高盛电气有限公司、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安徽高盛电气有限公司、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陈代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羽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