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高盛电气有限公司、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81执21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高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陈志忠,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姚玉清,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杨志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朱海霞,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王成华,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天马集团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黄荣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成华,男,196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
被执行人:董舒玉,女,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址。
被执行人:安徽益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金如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高盛电气有限公司、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天马集团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成华、董舒玉、安徽益民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安徽天马集团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地产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安徽天马集团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纬二路南侧经四路与经五路之间的房地产(天国用2011第003402号证载土地中的5万平方米土地、房地权证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陈代文
审判员 周家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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