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828号
原告:上海建工南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3938号-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林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工业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其。
原告上海建工南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林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建工南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工南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建工南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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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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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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