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林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林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3568号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長島真(NAGASHIMAMAKOT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林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工业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其。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林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以双方正在庭外协商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