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3568号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長島真(NAGASHIMAMAKOT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林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工业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其。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林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以双方正在庭外协商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