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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江砼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法辉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71315号 原告:上海闵江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法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闵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江镇塘口村2丘。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林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工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闵江砼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法辉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闵海运输有限公司、上海林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闵江砼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闵江砼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