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71315号
原告:上海闵江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法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闵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江镇塘口村2丘。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林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工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闵江砼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法辉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闵海运输有限公司、上海林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闵江砼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闵江砼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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