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民终64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林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工业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林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天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7民初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通特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通特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74元,减半收取计2,737元,由上诉人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