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林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林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民终64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林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工业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林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天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7民初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通特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通特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74元,减半收取计2,737元,由上诉人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