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稷山县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稷山县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稷民二初字第103号
原告稷山县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稷山县108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稷山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稷山县委广场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稷山县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稷山县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稷山县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稷山县自来水公司院内的两个车库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稷山县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稷山县自来水公司院内的两个车库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