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公司、稷山县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执复28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公司,住所地为介休市南文明街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稷山县城108号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王有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廉海涛,山西宁丰(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宁丰(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公司不服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2018)晋0781执异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在本院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公司因已与申请执行人稷山县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属于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