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1243号
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45号13号楼(六里屯孵化器55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楚***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环保科技园正丰大厦2楼216、2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钟 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