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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1243号 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45号13号楼(六里屯孵化器55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楚***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环保科技园正丰大厦2楼216、2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钟 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