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6民初3228号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峰堂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6031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贞,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浔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富东街。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浔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738.9元,减半收取计47869.45元,鉴定费用418190元,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