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02民初2263号 原告:**,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社区龙岩大道中280号C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60316E。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永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永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500元(5500元×1.5个月×2倍);二、判令永旺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500元(5500元×11个月);三、判令永旺公司退还**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14日期间工资差额6266元。四、判令永旺公司向**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五、案件受理费***公司承担。诉讼中,**减少第三项诉讼请求为:三、判令永旺公司退还**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14日期间工资差额4924.7元。 事实与理由:**于2019年9月经招聘进入永旺公司从事法务工作,月薪为5500元。在职期间,永旺公司一直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1月,永旺公司突然单方面宣布要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最后一名予以辞退处理。2020年12月14日,永旺公司宣布辞退**,要求**配合办理交接手续。**认为永旺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辞退**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支付赔偿金。另在职期间,永旺公司将本应***公司缴纳的部分医社保费用从**工资中进行扣除,永旺公司应返还该部分劳动报酬4924.7元。2020年12月18日,**向龙岩市新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认定永旺公司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合同,但对**提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未予支持,**不服该仲裁裁决。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永旺公司辩称,一、永旺公司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永旺公司无需向**支付赔偿金16500元。**在永旺公司工作期间,无法胜任法务工作且拒绝调整工作岗位。2019年9月2日,**应聘进入永旺公司处工作,岗位为法务。在面试中,**表示其在之前的公司能够很好地草拟各类合同、文件甚至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类纠纷都有处理经验,工作能力强,沟通能力强。然而入职后,永旺公司发现**的表现差强人意。**不但不能很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中经常需要用到的合同不仅生搬硬套,错字连篇,连基础的收条、***等简单几句话的材料都无法熟练撰写,文字功底差,与她自称的此类工作得心应手相距甚远;而且**理解能力差,事情交办后总是没有办法独立完成,做事责任心弱,工作积极性差,总是为自己的粗心大意找理由、找借口,下次继续再犯。因为法务岗位不同于一般行政岗位,需要更专业、更严谨、更细致,毕竟如果合同草拟出现问题,可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还会让客户质疑永旺公司的专业性。于是,永旺公司找**商量给其调整岗位,然而**表示,其应聘的就是法务岗位而且工资较其他岗位高,不同意调整至其他岗位。2020年11月9日至12月8日,永旺公司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员工考核,目的是为了让员工了解其日常工作中的表现在他人眼中是什么样子,自身表现和自我感觉是否保持一致,以便员工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发挥积极性,提升整体工作能力。永旺公司把草拟考核方案的工作交给**。**拟好方案后将方案在工作群里发布,因此**对这个考核方案是明知且无异议的。考核结束后,**评分最低。永旺公司询问**她的意见。**表示其评分最低,不好意思继续在永旺公司处工作,自愿离职。因此,永旺公司并未违法解除合同,而是*****公司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二、永旺公司无需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0500元。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该款系惩罚性赔偿金,而非工资报酬,应受仲裁时效的约束,即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自2019年9月2日进入永旺公司处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在2020年9月2日前,至迟不得超过2020年10月2日内***公司提出此项仲裁请求。但**直至2020年12月18日才向新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此项仲裁请求,显然已超过仲裁时效。2.**并非法律所要保护的具有一般善意、**善意、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即使未超过仲裁时效,其诉讼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系公司法务人员,负责起草、修改、完善、保管、整理永旺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与他人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永旺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等。永旺公司自2003年成立以来,均按照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本案前,从未出现任何一个员工因劳动关系产生纠纷起诉永旺公司的案例。事实上,自**进入永旺公司处工作,公司经理、主管人员多次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但**表示永旺公司的劳动合同过于简单,不利于保护永旺公司的合法权益,待其完善后再签不迟,因此,尽管领导多次敦促其尽快签订劳动合同,**均以劳动合同还未修改好,还不够完善等的为由搪塞。不料,**最终竟以这属于其工作失职的情况作为提起仲裁和起诉的理由。**明知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却几次三番推脱,用其实际行动表示拒绝与永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三、永旺公司无需退还**所谓的工资差额6266元。永旺公司不存在将本应该缴纳的医社保费用从**工资中扣除这一行为。永旺公司完全是依法依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比例增减、基数上调等等都是相关部门依职权操作,不以永旺公司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此,根本不存在永旺公司“将本应由被告缴纳的部分医社保费用从**工资中进行扣除”这个情况,也不清楚**所谓的5314.7元是如何计算得出的。此外,即使出现缴纳金额少于政策规定,这些费用也应当补缴给相关部门,而非直接缴纳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日,**进入永旺公司工作,岗位为法务,2019年9月、10月的工资为每月5000元,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工资为每月5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2月14日,永旺公司以**考核最后一名为由将其辞退。同日,**做好离职交接手续。2020年12月18日,**向龙岩市新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申请事项为:一、裁决永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500元;二、裁决永旺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500元;三、判令永旺公司补足**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14日期间工资差额6266元。四、裁决永旺公司向**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021年2月25日,龙岩市新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龙新劳人仲案[2021]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永旺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500元。二、永旺公司应向**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三、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21年3月9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的公积金每月缴交金额为510元,其中个人缴存金额为255元,单位缴存金额为255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永旺公司从**工资中代扣公积金个人缴交金额共计4376元,其中2019年12月代扣416元;2020年1月至12月期间每月代扣330元。 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存金额为234.84元(170.16元+64.68元);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存金额为239.93元;以上共计3318.3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永旺公司从**工资中代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存金额共计5038元,其中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每月代扣507元(345元+162元);2020年5月至6月期间每月代扣245元;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每月代扣251元。 以上事实,有**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兴业银行借记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基本养老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原告医社保缴费查询明细、员工辞职审批表、员工离职交接表、新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收件回执、仲裁裁决书、工资表、公积金查询单,永旺公司提交的应聘人员登记表及申请人简历、交接清单、公司内部考核方案、绩效考核表、微信聊天记录(永旺公司群聊)、工资表、补贴发放单、电子银行回单等证据予以证明,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永旺公司是否应当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2.永旺公司是否应当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永旺公司是否应当向**支付工资差额。对此,本院评析如下:对于永旺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永旺公司虽提出其多次要求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故意拖延导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作为公司法务,应当积极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不作为的行为所致,**有过错,用人单位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抗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拒签,且**作为公司法务,是否具有提醒公司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及存在的法律风险,并不能免除公司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故本院对永旺公司的该项抗辩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之规定,**与永旺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永旺公司在**入职之日起满一年未与**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的双倍工资差额。但该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应分别从用人单位每月应付而未付双倍工资之次日起算时效,鉴于**于2020年12月18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故**要求永旺公司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8月31日止双倍工资的诉请,予以支持。结合银行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的月工资为5500元,故永旺公司应支付**46478元(5500元/月÷31天×14天+5500元/月×8个月)。关于永旺公司是否应当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案中,永旺公司提出**未能胜任工作,依据内部考核方案决定辞退**,且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抗辩,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能胜任工作,且存在有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永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500元(5500元×1.5个月×2倍),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要求永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提交的公积金查询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永旺公司从**工资中代扣公积金个人缴交金额共计4376元,而**的个人实际缴存金额共计3315元(255元×13个月),故永旺公司应返还**差额1061元。根据**提交的医社保查询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永旺公司从**工资中代扣医社保个人缴交金额共计5038元,而**的个人实际缴存金额共计3318.3元,故永旺公司应返还**差额1719.7元(5038元-3318.3元)。综上,永旺公司应返还**差额2780.7元(1061元+171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6478元; 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6500元; 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780.7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章    莹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代) 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10××××44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诉讼服务中心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