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3614号
原告:***,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商务板块C幢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60316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 莉 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