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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白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8109号 原告:长沙白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宁乡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受理原告长沙白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长沙白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白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白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2元(已减半),由原告长沙白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未预交)。 审 判 员  肖 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