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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6285号 原告:湖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街道塘湾社区豪德新V区6栋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街道新康社区金洲大道299号绿地中央花园27栋16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7年6月30日出生,住。 原告湖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