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5690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中,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长沙白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街道新康社区金洲大道299号绿地中央花园27栋1607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长沙致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回龙铺镇华田村(**乡镇工业集中区金旺路南1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长沙白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长沙致尚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陈岁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