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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某某与某某、江苏科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1601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江苏科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科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俊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