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4003号
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岭东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322738948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龙广场3号楼1701室(C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3250097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城河南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W57WG06。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