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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江苏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1465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325009757,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325009757,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龙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7432.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