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14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龙广场3号楼1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3行审4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坛综执罚字20200608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处罚款(加处罚款自2020年10月30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但以不超过166272元为限)。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元以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由被执行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
经查明,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2月21日缴纳罚款166272元及加处罚款166272元,故(2020)苏0413行审46号行政裁定书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中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郭 影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