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江苏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14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龙广场3号楼1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3行审4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坛综执罚字20200608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处罚款(加处罚款自2020年10月30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但以不超过166272元为限)。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元以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由被执行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 经查明,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2月21日缴纳罚款166272元及加处罚款166272元,故(2020)苏0413行审46号行政裁定书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中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郭 影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