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413行审46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龙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坛综执罚字20200608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决定对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66272元。2020年4月29日,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于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1月4日向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送催告书,催告其履行义务。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因此,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罚款166272元及加处罚款166272元。
本院认为,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坛综执罚字20200608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处罚款(加处罚款自2020年10月30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但以不超过166272元为限)。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元以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由被执行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影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