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02民初12621号之二
原告:***,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龙广场3号楼1701室(CN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3250097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驻马店财经学校。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盘龙山路26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880660XL。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河南省驻马店财经学校职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程,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诉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驻马店财经学校、***、**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了(2019)豫1702民初1262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该裁定本院冻结了被告***、**程、***4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三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驳回二原告对三被告的诉讼请求,且已生效。现被告***、**程、***提出解除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程、***42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