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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江苏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02民初12621号之二 原告:***,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龙广场3号楼1701室(CN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3250097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驻马店财经学校。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盘龙山路26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880660XL。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河南省驻马店财经学校职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程,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诉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驻马店财经学校、***、**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了(2019)豫1702民初1262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该裁定本院冻结了被告***、**程、***4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三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驳回二原告对三被告的诉讼请求,且已生效。现被告***、**程、***提出解除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程、***42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