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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娟、深圳宏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执64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刘娟,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执行人:深圳宏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油松路74号恒乐大厦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63109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刘娟与被执行人深圳宏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18]113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宏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1600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18]113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18]113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 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