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44296号
原告:东莞市金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清溪镇九乡新屋吓村大高新街鸿鑫宝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98094376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010901543。
被告:深圳市建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金稻田路*********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11030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金豹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金豹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2511元,保全费1760元,由东莞市金豹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