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12民初957号
原告:***,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平,四川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齐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元市朝天区曾家初级中学,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齐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区曾家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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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