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民初4265号
原告:四川齐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196号3-1幢12楼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三段百利城二号市场水柜街86号一楼、四楼63-64号、五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第三人:***,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原告四川齐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和第三人***、***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四川齐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齐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齐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四川齐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廖 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