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民初2581号
原告:大渡口区永顺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4MA5URWDK4E。
经营者:***,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齐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196号3-1幢12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64384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大渡口区永顺租赁站与被告四川齐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因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渡口区永顺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14元(已减半),由原告大渡口区永顺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