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崇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四川齐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802执76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元市元坝区。 被执行人:四川齐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2016)川0802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齐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齐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808.00元(赔偿款102909.00元、案件受理费1455.00元、执行费1444.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