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6民申2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齐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196号3-1幢12楼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什邡市金点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2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四川齐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什邡市金点商品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16)川0682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四川齐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以已与被申请人什邡市金点商品砼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附和解协议的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四川齐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与被申请人什邡市金点商品砼有限公司就案涉纠纷的最终处理达成和解协议,并以此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四川齐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洲海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