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4民初3036号
原告:重庆铭浩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民新村5号附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77288460P。
法定代表人:向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齐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196号3-1幢12楼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铭浩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齐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本案在诉讼过程,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请求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铭浩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齐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原告减半预交333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