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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市金点商品砼有限公司与四川齐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682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什邡市金点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德阳市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齐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82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齐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7524元,或扣留、提取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 曦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谭渤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