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执105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街道双银国际金融城120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07民特2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9215.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