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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金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执142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执行人苏州市金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市金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06民初792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市金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金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5377.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