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财保1号
申请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890911210,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街道双银国际金融城****。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37830711P,住所地,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中路**星虹大厦****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23286.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23286.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