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130号
申请人:天津汇和机电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道**(***技文化园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32807352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海丰物流园**仓库**-657)用代码:91120118340891313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鸿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汇和机电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3民初643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案外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侧上谷商业中心1-B511号房产。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