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1执9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汇和机电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道17号(***技文化园创业园105-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育梁道26号1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汇和机电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天***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1民初10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01执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贾 鑫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