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3民初6435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朗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北辰区北仓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8772794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汇和机电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道17号(***技文化园创业园10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3280735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朗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汇和机电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名下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X公寓X号楼-X房屋采取的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天津汇和机电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上述房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X公寓X号楼-X房屋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路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