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汇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汇和机电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03执保字208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朗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汇和机电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朗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汇和机电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3民初67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天津朗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苑支行账户存款账号61×××85存款104140.25元人民币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