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执恢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6625727-8。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分行职员。
被执行人江西智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织机构代码:7363999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信和新城****机构代码:78413850-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永新县。
被执行人***,女,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永新县。
被执行人***,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永新县。
被执行人**,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永新县。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智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鹏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赣08民初61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执行人江西智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鹏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到位78万元,现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赣08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阳东平
审判员 郑 眉
审判员 李 小 兵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