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智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46号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73639990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69849598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女,195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智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的(2012)***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智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该案的执行依据经本院(2015)***再初字第1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江西智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再审生效的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且已立案,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慧
审判员 郑 眉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