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8执6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6625727-8。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分行职员。
被执行人江西智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织机构代码:7363999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信和新城****机构代码:78413850-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永新县。
被执行人***,女,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永新县,
被执行人***,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永新县。
被执行人**,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永新县。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申请执行江西智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鹏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92万元及利息。本院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执行到位金额376.9139万元,尚有15.0861万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2018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赣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眉
审判员 何淡良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