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赣0734民初1110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业农,住江西省寻乌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临国,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智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46号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736399907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寻乌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寻乌县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西智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2月2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解除《寻乌县南桥镇扶贫攻坚示范村镇环境整治和统一风貌打造工程包轻工合同》;
二、两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两原告一次性支付工程款14万元(该款项打入原告***账号:62×××77,开户行炜赣州市崇义县农商银行关田支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两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两被告愿意按总工程款163000元支付给原告
本案诉讼费6665元,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3332.5元,由原告方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4年月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