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智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智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字第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智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46号8栋,组织机构代码7363999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智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西智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赣民申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现因本案还处于再审期间,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过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 眉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胡 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