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字第6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智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46号8栋,组织机构代码7363999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智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赣民申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 眉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胡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