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翟鹏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民终4106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翟鹏、***、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13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提出新证据,本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130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吉堂 审判员  王润生 审判员  刘 芳
法官助理孔娇阳 书记员陈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