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宜津石材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2民申470号
再审申请人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宜津石材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03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虽然主张一审判决定案的证据《石材结算单》中申请人的公章和于泽治的印章均是伪造的,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石材结算单》等证据,认定申请人尚欠被申请人石材款46926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业香 审判员  褚 竞 审判员  孟晓兰
书记员  李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