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宜津石材销售中心、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3破8号 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宜津石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3号(环渤海国际家居设计采购中心石材区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L81284617J。 经营者: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与绍兴道交口广银大厦1-5-休息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0055054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2019年11月21日,天津市河西区宜津石材销售中心以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恒益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裁定受理,并指定天津市司贵达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本院查明:管理人接收法院指定后,自2020年8月6日不断通过书面和电话多次通知恒益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等依法应当配合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工作人员向管理人交接企业财产及相关证照、**等。上述人员始终未予以配合。截至目前,管理人尚未接收企业任何资料及财产,也未能依法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审计。为进一步核查企业财产情况,管理人到相关部门对债务人的银行账户、房产、土地、车辆和员工社保信息等状况进行核查。经查询,未能发现其名下有任何资产。鉴于上述情况,管理人无法依法对企业开展审计工作,无法经审计查清债务人真实财产状况,无法得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结论,不能依法认定债务人具备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条件。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现有权益,管理人建议裁定驳回对恒益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以便保留债权人可以再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主张权益的权利。 本院认为:为防止恒益公司利用破产清算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结合管理人已经开展的各项工作、恒益公司的现状以及债权申报等情况综合分析,恒益公司暂不具备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河西区宜津石材销售中心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羽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