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13504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坤育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与绍兴道交口广银大厦1-5-休息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因证据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旭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