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和利统计大数据(天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博和利统计大数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692号
原告:***,女,199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天津博和利统计大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H座209号。
法定代表人:郭晓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晓娜,天津泽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鹤翔,天津泽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天津博和利统计大数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李海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金丽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